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于无证驾驶行为,交管部门有权予以严厉处罚:
处罚款金额为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同时处以十五天以内的拘留。
其次,当此类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产生时,若无其他特殊情形,则应承担相应的全责或主要责任。
具体来说,无证驾驶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如果机动车驾驶员的合法驾驶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那么他将无法再继续驾驶车辆。
其次,如果驾驶员尚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那么他也不能够驾驶任何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再次,如果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正处于暂扣状态,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他同样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此外,如果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与其所持有的准驾车型不符,那么这也是一种典型的无证驾驶行为。
最后,如果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使用了已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这种行为同样属于无证驾驶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