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承租方对于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部分使用权存在异议或争议,则作为出租方有责任协同相关部门于三十日内在内部进行协商与解决,并需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自身的观点及建议。
除非某些承租方凭借其较强的实力而强行占据或者任意占有共用部份,从而严重影响到其他承租方的日常合法使用权益,此时应考虑予以适度调整;
然而,对于大多数情况下,尽管存在一定的争议,仍应尽力维持争议发生前的使用权现状不变。
若原有较大规模的承租方希望通过向他人转让、交换使用权益等方式迁出该租赁场所,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共用部份的使用权进行相应的调整。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