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旧住宅小区的翻新和违法建设的处理问题,均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
在对老旧住宅小区进行改造以及对其中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之时,相关部门必须遵守合法的程序和规定,不可强行实施。
若某一行为已构成实际意义上的违法,则应通过发布通告的方式告知小区业主,要求其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自行拆除。
如经多次劝告仍无果,相关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行政强拆。
只有当法院批准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强拆申请后,方可依法对该小区进行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