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事宜,以下情况之一者,有权求得人民法院支持其变更请求:
首先,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上严重的疾病或是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履行养育子女的责任;
其次,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并未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由于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次,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若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如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进行抚养权变更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