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或授权盗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的信用卡诈骗罪行,此种违法行为在金融诈骗犯罪案例中所占比例超过六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列举出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主要形式,这些形式中便包含了“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的常见非法行径。
盗取并擅自借用他人信用卡,欺骗性的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进行消费活动,正是这一典型违规行为的具体展现。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