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实时处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在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属于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况下,通过实施取保候审行为而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的;
3.可能实时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行为而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的;
4.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且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