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明确指出,任何人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刑事处罚。
对于那些身为司法工作者却滥用职权,做出类似违法行为的人员,则需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即在原有的刑罚基础上加以从严处理。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犯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也对此类犯罪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搜查,且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同时还实施了殴打、侮辱等恶劣行径;
2.非法搜查行为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者或其近亲属因自杀、自残等原因造成重伤、死亡,甚至出现精神失常的状况;
3.非法搜查行为给他人财产带来严重损害;
4.非法搜查行为达到三人次(户数)以上;
5.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与涉嫌犯罪无关的情况下,对他人人身和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