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项让担保人成为被告是否可行,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当担保人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尚未通过司法或仲裁机构审判,并且未能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依法强制执行来完全履行债务之前,该担保人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力,这意味着此时他/她不会被单独起诉为被告。
然而,若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下,担保人仍可能面临单独被诉的可能性: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全部债务清偿需求亦或是其债务履行能力已经丧失;
(四)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了第1条所述的相关权利。
至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约定的特定情形,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担保人为被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