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之后,若被撞击之车辆欲索求贬值费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关于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当得到赔偿,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然而,为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案件的数量,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我们有必要探讨这样一个问题:
即在每一起交通事故之中,由于车辆贬值所引发的损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情节是否严重,受害者一方纷纷向法院提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用的请求,如此一来,势必会导致大量本无需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涌入法院,从而极大程度地消耗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因此,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时,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任何一方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