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契约,其签订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代为签署。
然而,根据不同的情形,对于代为签署的合同效力也需要予以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行为人在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的情况下,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但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这种代理行为将被视为有效;
其次,若行为人在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且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应由行为人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但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并由被代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