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的转让限制问题,以下是必须明确的几点:
首先,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本质特征,部分债权不具备可转让性;
例如,此类债权往往与债权人的人身权益存在着紧密不可分割的联系。
其次,在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某些特定类型的债权也可能无法进行转让。
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债权在法律层面上被严格禁止进行转让。
如若对上述列举的债权进行擅自转让,则该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