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侵权的补偿数额通常应依照法律依据权利人由于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来确定。
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评估确认,则可以参考依据侵权方从侵权行为中所获取的利益进行计算;
倘若权利人和侵权方的损失或收益均难以确定核实,此刻则可以参照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用,根据适当的倍数来合情合理地加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