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然而在此情况下,被告方尚未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提起诉讼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原告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同和支持。
债务偿还期限尚未届满时,作为债务人,其享有拒绝偿还债务的权利;
反之,债权人若试图提前追索债务,则应无权要求,但除非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已经明确表示不会偿还债务,或者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资产、处置财产等行为,从而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阻碍。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