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轻伤康复之后是否能够进行伤势鉴定,需要遵循相关的鉴定原则以及一定的鉴定时机要求。
对于伤势鉴定的时间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据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布实施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结合被害者当时所承受的伤害程度以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若同时满足具备即时进行伤势鉴定的条件,则应在接受委托之时起的24小时之内提出鉴定意见,并且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然而,如果伤势情况较为复杂,并不符合即时进行鉴定的条件,那么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的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同一期限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于可能会影响到组织或器官功能,或者伤势情况较为复杂,一时之间难以进行鉴定的案例,待伤势稳定之后再行提出鉴定意见,并在相应期限内出具鉴定文书。
自伤残鉴定之日起到出具鉴定报告所需的时间,各鉴定机构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但是通常而言,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大约需要15天至1个月的时间,才能够正式出具鉴定报告。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