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范中明确指出以下三点限制条件:
首先,当建筑物作为抵押物时,应将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纳入抵押;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样可以作为抵押物,而在此基础之上,该地上的建筑物亦应一并抵押给抵押权人;
最后,若抵押人在前述两项规定中未能遵循一并抵押的原则,那么未纳入抵押的财产将会被自动视为已与其他房产一同抵押给了债权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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