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为人父或人母者未能支付子女的生活抚养费,那么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未能履行抚养责任的父母进行法律教育和警示,以敦促他们尽快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
若仍未果,可进一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子女得到应有的经济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拒绝并无视法院作出的判决及裁定,那么这可能构成了刑事违法行为。
依照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若子女经协商后决定由一方直接抚养,则另一方有义务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期限,需由双方共同商议确定;
如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在此基础上,前述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有协议或判决所规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