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妇二人对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以及维护管理等措施,进而使得该处房产升值,依据我国民法中的“添附”原则,应当认定此部分房屋的增值权属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若在婚姻生活中,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波动或者土地价格的上涨,导致该处房产的价值有所提升,根据投资风险收益的基本原理,这部分增值的权益应当归属于原配偶中的一方所有。
最后,若在结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则其中一方对于共同还款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