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欲举出其配偶的重婚证据,譬如,可出示其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登记婚姻文件,亦或其向相关部门合法申请并得到批准的虚假结婚证书及小孩出生证明等等类似之直接且清晰的证据;
若其未能提供与另一方之正式书面形式结婚证明,则需寻求其他途径,例如,通过证人证言或相关照片视频等方式,以证明其配偶与第三者在公开场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然而,以上所有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和有效性,方可作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