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储蓄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只要这些款项在婚姻缔结之前已经存在。
这样的情况下,此类储蓄将被视为存款人的私人财产,它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变成为夫妻之间共有的资产。
若是在离婚的时候,这个账户中的款项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并且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而是仍旧归属于原来的存款人所有。
然而,若此账户中的储蓄资金是在结婚之后才积累形成的,并且夫妻双方并未在婚姻中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那么这种情况下,这部分财产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