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养育子女的养父母来说,若能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并不触及任何法律问题,前提条件仅在于孩子须得经过严格的合法收养程序。
依照相关法规,新生儿的出生证明通常应记载亲生父母之名;
然而,若孩子自出生伊始便遭遗弃,那么其养父母则可凭借合法的收养证明文件前往孩子出生地所属医院,请求医院重新出具一份《出生医学证明》,随后再前往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为孩子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