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法律条款,所谓保证期间,实际上是用来界定保证义务人确立其应负保证责任时段范围的关键因素。
在此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存在如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情形。
关于债权人与保证义务人之间是否能够就保证期间进行约定,这是完全可行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所作出的约定日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达到结束之时,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未曾有过任何约定;
反之,若未能达成任何约定或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则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时间长度为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