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羁押期限通常从期限结束之日起进行计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其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若案件情况复杂且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同时,第一百五十八条也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若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团伙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