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之划分方式主要包括一般保证以及连带保证两种形式。
首先,若在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由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此种情况即为一般保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在借款人在法律层面上无法清偿债务(即在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执行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启动对保证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其次,若在担保协议中未出现上述条款或类似表述,则视为连带保证。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既可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亦有权向保证人提出追索请求。
相较于一般保证而言,连带保证所涉及的责任范围更为广泛且沉重。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