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要求,不起诉的裁决书应进行公开宣读,同时,此等裁决书须分别送交以下各个机构及人士:
首先是被评定为无罪者及其所属工作单位。
如若被评定为无罪者尚处于关押状态中,裁决书应即刻得到释放;
其次,关于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裁决书也应送至该公安机关;
最后,对于涉及到被害方的案件,裁决书亦应送达给被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