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或企业法人所持有的股票或股份等任何形式的股权,在进行出质登记之后,才能依法设定质权。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进行质押之后是不能随意转让的,除非经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而且,如果出质人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从第三方获得了转让款的话,这部分款项应该首先用于向质权人偿还债务,其次才可用于提存。
此外,根据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权利均可作为质押物: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