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抵免方式的说明如下:
相关行为人需提交所需文件资料,以明确其在从海关获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税务机构或承担扣缴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处获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据以及自销售方手中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途径所产生的进项税额。
随后,可根据此申请请求进行抵扣。
若经扣税机关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则将批准允许从销项税额中进行相应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