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如何处理验收工程未出具报告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派出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出席竣工验收会议,并在最后的竣工验收会议纪录中签名,同时进行照片或录像等证据保留工作,以便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明资料。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承包方已按期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方却故意拖延验收,那么就应将承包方提交验收报告的那一天视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