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扶养制度中,被扶养的对象通常涵盖了妇女的父母、子女、丈夫/妻子以及由被扶养人提供赡养的其他亲属。
这是由于扶养的概念广泛地涉及到特定亲属以及夫妻之间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所产生的经济上互相供给、生活上互相扶持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只要存在着供养关系,那么这些人都可以被视为被扶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