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当债权转移需经过质押权人的同意时,使其生效的前提条件则是必先通知质押权人,若未得到其明确同意,那么此项转让行为对于保证人而言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若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明确约定禁止债权转让,那么在未经质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否则保证人将不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反之,若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通知而直接进行转让,那么该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另外,若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并未向债务人为之发出通知,那么此项转让也将被视为无效。
所谓债权转让,即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转让其权利时,必须向债务人发出通知。
若未按此程序进行通知,那么此项转让对债务人而言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因此,只需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便无需再征得其同意。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