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他附着物赔偿的标准,应本着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偿规范的原则,并无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可遵循。
所谓“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是在我国进行国家法定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因涉及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水井以及道路等附着物造成损害,进而由负责用地的相关部门向受害人提供的相应补偿金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