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离婚并非必须设立冷却期。
但是,若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的话,便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恪守为期30日之法定离婚冷静期限。
然而,若是夫妻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仅需确认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且经由法院调解仍无法挽回局面,即可依法判定离婚成立,无需经历离婚冷静期。
在此情况下,现阶段的离婚方式主要是通过签署离婚协议的形式进行,故此种情况下需要履行相应的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