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根据实际情境进行判断。
倘若您为他人所起的称号具有侮辱性色彩,那么便构成了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对维权请求予以支持,通常可请求加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受害者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消除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
此外,若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上的伤害,受害者亦有权向加害方索求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若仅为普通的绰号称呼,则索赔经济损失的诉求可能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