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止之时,并非所有不属于夫妇共有之物产均需进行切割分配。
而在离婚过程中,仅仅是针对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财物进行划分。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文规定,在此类情形下,分配夫妻双方共有时,需要由配偶双方经过商议后做出决定;
若协商未果,此时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依据相关事实及情况,考虑维护子女利益以及女性权益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