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经济犯罪案件中同时存在罪行已遂和未遂两者皆构成犯罪的状况,首要关注的是,倘若已经实现的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大或与之相吻合的,那么便应采用该已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来设定整起案子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然后将包括未遂部分在内的其他犯罪情节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调整性因素,最终以此为依据确定基准刑。
但是,如果未遂部分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更为严重的话,那么就应该以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来设定整起案子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接着将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其他犯罪情节以及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一并纳入到量刑起点的调整性因素之中,从而以此为基础确定基准刑。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