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之时,若相关债务属于单一方面的私人之债,则应由该方向个人承担此部分责任;
而对于夫妻间的共有债务,则必须由二人作为共同债务人来予以偿还。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当夫妻决定分道扬镳之际,其共同债务理所当然地应共同承担。
若双方的共有财产尚不能完全覆盖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已被各自分割,那么他们有权利通过协商来解决债务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最终将由法院作出裁决。
此外,根据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若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相关文件,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追认,由此产生的债务便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某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这笔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