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方持有借款人出具的明确的借贷凭证却未如约收到款项时,便有权依据该借据前往司法机构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程序以保障自身权益。
一旦法院判定借款方应履行还款责任,但其仍然拒绝偿还,那么债权方可进一步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那些长期拖欠债务的借款人,债权方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进行追讨,包括与借款人进行友好协商、寻求第三方调解、提交仲裁申请、申请支付令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其中,支付令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旨在敦促债务人履行特定的给付义务。
若在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对其提出异议,债权方仍可选择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法院判决书生效之后,若借款人依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方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