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面临借款后债务人欠款拒不偿还的情况下,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维权援助,例如通过协商、调解或申请支付令,甚至通过诉讼等途径进行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当出借方将借款事项诉诸于法院之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诸如借据、收据或者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3.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那么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则会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