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若房屋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所有,则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获取该部分的拆迁款;
其次,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这部分拆迁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如何分割,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法院进行裁决,并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具体的分割操作。
此外,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其计算方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再以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而周转补偿费则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其计算方法是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每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则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则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加以确定。
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具体计算公式,则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两部分构成,具体表达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