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法定提取而终止义务的债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债务处理方式,它指的是当债务人和债权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关程序操作,即当债务人将相关资产或资产依法交予拍卖机构或变卖机构,并将所得款项全额交付给提存部门时,提存行为便正式生效。
一旦提存行为正式生效,就可以被视为债务人已经在其提存范围内完成了对相关资产的实际交付。
所谓“提存”,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向其实际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时,债务人有权利将该标的物提交至特定的提存机关,从而通过这种方式来终止原有的债务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方被称为提存人;
而享有该项权益的债权人则被称为提存领受人;
所交付的标的物则被称为提存物;
负责保管和管理提存物的国家机构则被称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得债务人能够更加便捷地终结现有的债务关系,有效避免因延迟履行而产生新的债务负担,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