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存在中国法律规定中所列明的无法进行房产交易的情况,如尚未依法获得产权证明书等,非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则具备合法的出售资格。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详细条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以下几类房地产,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活动:
首先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限但违反了该法第三十九条所设定的相关条件者;
其次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法定原因而作出的查封或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益的决定;
再次是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此外,共有房地产在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转让;
还有就是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地产;
最后,未依法办理并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类型的房地产都将受到严格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