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区时依然可以进行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有意向结束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需准备好自己的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本作为佐证材料,同时书写一份详细的起诉状并提交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立案申请。
若被告所在地与其长期居住场所不一致,则应选择向该人长期生活并有稳定居所的法院提出申诉请求。
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审核并经调解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将会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判决离婚的决定。
在判定该段婚姻是否存在破裂现象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3)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者;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两年以上者;
(5)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