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出租车的交通事故时,通常情况下需要由出租车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负责赔偿事宜。
具体来说,若出租车是直接受雇于出租公司并开展自主营运业务,那么理所当然地应该由出租公司根据交通事故所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是采取承包经营模式,则赔偿责任的主体显然为承包经营者,其发包方需负有连带责任。
至于租赁经营模式,出租者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