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签署对象应为房屋所有权人。
若户口本上的登记户员并非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人,那么其在该协议上的签字行为将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反之,若户员身兼房屋所有权人之职,则若该协议无人签署,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针对被动征收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之事,若其在补偿决定所指定的期限范围内未予搬迁,则将有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对应于另一方面,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动征收人在共同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中确认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出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时,房屋征收部门须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来作出相应的补偿决定。
在此过程中所作的补偿决定必须保持公正原则,若被动征收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选择申请行政复议途径,亦能依法寻求行政诉讼解决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