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必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备真实且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愿表达必须真诚而明确;
(3)遗嘱人须提供相关证据或承诺,用以证明或担保所要处分的资产属于其个人所有;
(4)遗嘱内容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并具有严格的有效性;
(5)在进行公证处理的各项程序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6)遗嘱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规定,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