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标申请人仅持有该商标的使用权,那么在请求把该商标纳入“中华老字号”名录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商标所有权人的明确授权。
参照《“中华老字号”商标认定规范》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商标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商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归属于申请者;
其次,该品牌的创建时间应早于1956年(含此年);
再次,该品牌需具备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并能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此外,还需具备中华民族特色以及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同时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
最后,该品牌需享有良好的声誉,获得了广大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与赞誉,并且由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其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发展潜力。
《中华老字号商标认定规范》第四条
认定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