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约合同与本约之别,首先体现在其成立的时间顺序上。
预约合同通常在法律关系上的具体权利义务尚未明确之前,即事先建立相应的合同关系,然而,本约却是通过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正在进行法律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义务来确立。
进一步来讲,二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亦有所差异。
预约合同一般情况下需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本约合同则需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