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是采用虚构的身份证明获取到的信用卡;
(二)利用已过期、注销或失去法律效力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与交易;
(四)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动机,选择超过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是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偿还透支金额,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无果。
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