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位权成立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为有效且合法的债权持有;
其次,债务人应当表现出怠于行使其所拥有的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权利之情形;
最后,由于债务人怠于行驶权力的行为导致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难以得到实现。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当人民法院确认代位权成立时,债务人次债人应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在债权人接受履行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次债人间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也将随之终止。
若债务人对次债人的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受到保全、执行措施的影响,或者债务人面临破产困境,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