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继承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继承相应的财产权益。
作为我国每一个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我们都享有这种财产继承的法定民事权益。
具体而言,这一权益既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积极行使该权利,通过合法途径接受相应的遗产份额,也包含按照个人意愿,选择自愿放弃继承相应的遗产。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继承人只有在遗产的继承程序正式启动之后,且在遗产进行实际分配之前,才能够以明确的方式表达出其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