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并未明文禁止股权实施多次质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实行二次及以上质押却是被严格禁止的。
在股权质押生效后,如无质权方事先书面许可,该类企业的股东将无法进行股权的转让或者再次质押,同时也不得擅自减少其已出质的股权对应的出资份额。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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